酒店“不准自带酒水”的声明,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。其主体是酒店,合同内容对其有一定的优势地位,而对消费者的独立消费行为则加以强制限制,实质上是一种不平等的约定,已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: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就是说,酒店的这类声明内容无效,同时也是一种违法行为。
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,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因此,消费者有权依法拒绝此家酒店的不公平、不合理的任何要求,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投诉。
(《解放日报》2.11肖杨文)